-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成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成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中介机构
成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本着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对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加入申请制和创新试点业务备案申请制原则。
第三条 各类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经申请可以获得示范基地中介机构的成员资格。在开展基地创新示范业务时,则需要按照基地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另行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成为基地成员单位的中介机构主体必须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其他具有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有资格申请成为基地成员单位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以及相关咨询公司等。在基地建设发展过程中,将会逐步向其他具有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放。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加入申请方可成为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可以按照相应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许可,开展各项专业外包服务。
第七条 围绕园区政府“提高效能、转变方式”的公共服务理念,示范基地将面向基地成员单位适时推出创新试点业务。
第八条 对于成为基地成员单位的中介机构从事基地试点的创新业务(如公司秘书等)将实行严格的备案申请。备案申请由基地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可以按照创新试点业务的管理规程规定,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示范基地负责受理中介机构的申请。在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具有法定等效资格的中介机构提出加入申请,须分别于每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之前向示范基地提交下列材料:
1、加入基地申请书;
2、对中介机构发展历史、人员、资质、营业规模以及业务专长领域等的情况介绍(一式三份);
3、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行业协会的推荐信或示范基地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将中介机构初选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机构名单,采用政府网站公告、办事大厅张榜、媒体专栏宣传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推介。
第三章 权责义务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权利。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可以按照基地的相关规定使用政务绿色通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义务。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成员单位须遵守示范基地的管理要求和管理规定,并向示范基地定期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章 成员资格撤销
第十五条 基地中介机构成员资格的撤销。发生下列情况时,示范基地可以撤销相关中介机构的基地中介机构成员资格:
1、中介机构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或受到行业协会重大处分的;
2、中介机构违反基地相关管理制度,或不能及时完整履行示范基地中介机构责任义务的;
3、中介机构自行申请撤销的;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负责在政府机关、企业、行业协会的调查意见基础之上,联合江苏省注协、苏州市注协以及其他相应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定期对示范基地内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执业规范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为保障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规范,实施长效管理,示范基地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示范基地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定期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发展,不断适时动态修正,以更好满足行业发展要求。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拥有对本办法制订执行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