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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基金财务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业务发展,促进股权投资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引导基金财务外包业务良性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在基金财务托管业务执行过程中,委托方、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履行义务。委托方应对企业自身(或者委托服务对象)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或发表意见,其工作结果由委托方根据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该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无关。
第三条 中介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第四条 业务范围包括:
1.投资基金财务外包(会计代理、税务代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外包);
2.基金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
3.基金投资项目设立、资产清查、清算等服务;
4.基金投资信用支持;
5.财务顾问;
6.其他。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经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的中介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3年以上;
2.守法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有专门和足够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书、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服务人员的简介、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等书面资料后,由示范基地进行确认。苏州工业园区沙湖股权投资中心在同等条件下,负责向入驻机构优先推荐示范基地中介机构。
第七条 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报经示范基地,取消其接收委托的资格:
1.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2.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
3.对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委托方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发生严重影响中介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独立性事项的。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并保证参与人员服务的专业性和时间的充足性。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保证参与服务人员每年参加基金财务托管有关的培训不低于48小时,其中关于投资业务培训不得低于8小时。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业务承接
1.在接受委托前,中介机构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服务对象特征、使用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中介机构才能予以承接:
(一)服务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中介机构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中介机构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服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中介机构的名字和服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3.对已承接的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中介机构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中介机构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中介机构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前评估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承接业务的评估。在完成以下评估后,中介机构方能决定业务的承接和业务人员的安排。
1.中介机构业务胜任能力评估;
2.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独立性评估;
3.企业的股东结构及内部治理结构评估;
4.企业的行业和经营活动评估;
5.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度评估;
6.企业内部配合人员工作业务知识的评估;
7.业务收费、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评估;
8.其他。
第十二条 业务委托书的签订
业务委托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契约性文件,主要事项包括:
1.载明双方责任
委托方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责任是保证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税务及经营等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业务,并将相关的结果通报给委托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关注到的相关风险,有义务提请注意。
2.服务内容
委托方应当明确提出服务的具体需求,相关需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如果受托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的行为,委托方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受托方应当在委托方需求范围内提供服务,如果委托方有任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求,受托方可以拒绝并视情况提出终止服务。
第十三条 业务执行
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要求,建立内部的三级复核制度、业务档案的交接管理制度、业务沟通制度和要求,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区分各方的职责。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当引导要求执业人员按如下内部要求进行操作。
1.业务执行前讨论。在业务执行之前,应召开项目人员会议,包括执行人、负责人、高级经理(重大项目合伙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明确:
(1)公司的基本情况、所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特性、公司发展阶段,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
(2)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进行讨论,并针对这些风险点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具体执行要点,形成记录;
(3)讨论明确三级复核人员,以及每级复核应该复核的重点和复核记录的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明确汇报级次和反应时间;
(4)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请专家参与项目计划与讨论过程,并明确专家在业务执行中的具体工作以及对其工作结果的评估与使用;
(5)其他认为有必要沟通明确的事项。
3.业务执行
根据业务执行前讨论的要求执行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业务交接记录的登记及完整性(包括客户交接给中介机构的资料和中介机构交接给客户的资料);
(2)沟通要求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3)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包括交接记录、交接文件、沟通记录、往来邮件、三级复核记录、电子资料的备案等。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四条 业务收费按照当地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结合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