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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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中小企业代理政策申报咨询业务操作规程

2011-09-19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重点培育的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引导中小企业了解各项政策和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园区依托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借助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力量,促进会计服务外包业务良性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为中小企业代理政策申报咨询业务执行过程中,委托方、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履行义务。

    委托方明确自身的需求,保证自身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就委托人的需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参考决策。其工作结果由委托方根据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该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无关。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时向中介机构传递、指导、培训各项政策要求,并明确标准和尺度,对例外情况的把握等。

    第三条 中介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第四条 业务范围包括:

    1、对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财税优惠政策的咨询服务。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以利用财税专业服务的优势,提供各种财税优惠政策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技术转让合同营业税减免政策咨询服务;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服务;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咨询服务;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咨询服务;

    (5)其他财税政策咨询服务等。

    2、对需要申报各项资质的企业,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整合能力,为企业提供各项资质认定的咨询和代理申报服务,具体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2)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3)软件企业资质及软件产品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4)创新性企业资质及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5)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6)研发机构资质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7)其他资质认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

    3、对有需要申报各种项目的企业,示范基地中介机构可为企业提供:

    (1)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咨询申报服务;

    (2)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咨询申报服务;

    (3)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4)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5)其他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4、对中小企业引进各种人才,符合条件需要申报各项人才认定项目,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整合能力,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项目咨询服务;

    (2)高层次紧缺人才资助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3)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4)工程师等各种职称评审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5)人力资源各项手续办理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等;

    (6)其他人才认定咨询申报服务。

    5、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担保需求,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整合能力,为企业提供金融担保政策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国家科技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咨询服务;

    (2)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咨询服务;

    (3)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咨询服务;

    (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申请咨询服务;

    (5)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申请咨询服务;

    (6)其他金融担保政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将企业的服务需求有针对地推介给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根据团队的能力和资源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以节约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促进园区培育重点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为中小企业代理政策申报咨询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示范基地认定的中介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3年以上;

    2、守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有专门和足够的营业场所。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书、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服务人员的简介、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等书面资料后,由示范基地进行确认。

    第八条 示范基地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接受委托的资格:

    1、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2、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

    3、对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委托方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发生严重影响中介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独立性事项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并保证参与人员服务的专业性和时间的充足性。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保证相关服务人员每年参加与中小企业政策申报咨询相关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业务方式包括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派和企业自行委托两种方式。

    中心委派,是指中心对领军人才企业、“双百工程”企业等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时,委派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公益性业务辅导。

    企业自行委托,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聘请中介机构从事财税顾问、管理咨询、项目申报等。

    中介机构应当就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每月做出书面或电子的汇报资料,传送给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便了解服务对象的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关调整。中介机构对接受委托的客户,应建立长效联系沟通机制,判断服务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前评估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承接业务的评估。在完成以下评估后,中介机构方能决定业务承接和服务人员的安排。

    1、中介机构业务胜任能力评估;

    2、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独立性评估;

    3、企业的股东结构及内部治理结构评估;

    4、企业的行业和经营活动评估;

    5、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度评估;

    6、企业内部配合人员工作业务知识的评估;

    7、业务收费、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评估;

    8、其他。

    第十三条 业务承接

    1、在接受委托前,中介机构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服务对象特征、使用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中介机构才能予以承接:

    (1)服务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中介机构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中介机构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服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中介机构的名字和服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3、对已承接的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中介机构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中介机构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中介机构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十四条 业务委托书签订

    业务委托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契约性文件,主要事项包括:

    1、载明双方责任

    委托方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责任是保证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税务及经营等相关资料,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介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业务,并将相关的结果通报给委托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关注到的相关风险,有义务提请注意。

    2、服务内容

    委托方应当明确提出具体服务需求,相关需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如果受托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的行为,委托方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受托方应当在委托方需求范围内提供服务,如果委托方有任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求,受托方可以拒绝并视情况提出终止服务。

    第十五条 业务执行

    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要求,建立内部的三级复核制度、业务档案交接管理制度、业务沟通制度和要求,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区分各方的职责。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当引导和要求执业人员按如下内部要求进行操作。

    1、业务执行前讨论。在业务执行之前,应召开项目人员会议,包括执行人、负责人、高级经理(重大项目合伙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明确:

    (1)公司的基本情况、所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特性、公司发展阶段,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

    (2)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进行讨论,并针对风险点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具体执行要点,形成记录;

    (3)讨论明确三级复核人员,以及每级复核应该复核的重点和复核记录的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明确汇报级次和反应时间;

    (4)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请专家参与项目计划与讨论过程,并明确专家在业务执行中的具体工作,以及对其工作结果的评估与使用;

    (5)其它有必要沟通明确的事项。

    2、业务执行

    根据业务执行前讨论的要求执行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业务交接记录的登记及完整性(包括客户交接给中介机构的资料和中介机构交接给客户的资料);

    (2)沟通要求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3)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包括交接记录、交接文件、沟通记录、往来邮件、三级复核记录、电子资料的备案等。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六条 业务收费按照当地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结合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量,主要采取工时收费的方法,即服务收费由服务人员的级别和其所从事专业工作的服务时间确定。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针对中小企业政策咨询申报服务,按照提供服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所花费时间及规定的计费标准确定服务收费,具体如下:

首席合伙人

800元/小时

CPA

高级合伙人

600元/小时

CPA

初级合伙人

450元/小时

CPA

高级经理

350元/小时

CPA

项目经理

300元/小时

CPA

项目主办

180元/小时

项目助理

120元/小时

    第十八条 具体业务收费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相关收费标准调整每年由示范基地在征求中介机构意见并对相关客户进行调研基础上,根据上年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发布指导性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所涉及业务将由具体业务操作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