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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创业顾问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重点培育的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依托园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并借助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力量,促进园区会计服务外包业务良性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在中小企业创业顾问业务执行过程中,委托方、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履行义务。委托方应对企业自身(或者委托服务对象)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或发表意见,其工作结果由委托方根据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该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无关。
第三条 中介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第四条 业务范围包括:
1、对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担任企业财务、税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咨询顾问。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以利用专业优势,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担任财务顾问,设计财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担任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税务筹划及审核服务;
(3)为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等咨询服务;
(4)对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设计等服务;
(5)为企业提供赢利模型的搭建及赢利预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2、对成长期企业,如果企业拟引进外部PE投资者,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为企业提供相对高端的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担任中小企业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企业提供估值服务;
(2)担任企业引进投资者时的谈判代表,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发展资金;
(3)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源,为企业推荐合适的投资者;
(4)为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重组方案。
3、对成熟期的企业,示范基地专业机构可为企业提供:
(1)企业内部管理流程评估、流程再造咨询服务;
(2)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服务;
(3)对拟投资的企业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资信调查服务;
(4)对拟投资的企业进行估值服务;
(5)提供并购重组咨询等综合服务。
4、融资方案设计服务。担任中小企业创业顾问的中介机构应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合作,推动重点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担任。
5、新三板申报服务。担任中小企业创业顾问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加强与券商等机构的合作,推动重点中小企业进行改制和新三板申报。
6、上市辅导服务。担任拟上市的重点中小企业创业顾问的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会计、内部控制、法律等方面的上市辅导,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的经营水平,培育园区上市企业梯队。
第五条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将企业的服务需求推荐给示范基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团队能力和资源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促进园区重点培育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该项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示范基地认定的中介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而且经营3年以上;
2、守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
4、有专门和足够的营业场所。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书、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服务人员的简介、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等书面资料后,由示范基地进行确认。
第八条 示范基地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接受委托的资格:
1、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2、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
3、对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委托方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发生严重影响中介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独立性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并保证参与服务人员的专业性和时间的充足性。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保证参与服务人员每年参加与创业投资顾问服务相关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前评估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承接业务的评估。在完成以下评估后,中介机构方能决定业务的承接和业务人员的安排。
1.中介机构业务胜任能力评估;
2.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独立性评估;
3.企业的股东结构及内部治理结构评估;
4.企业的行业和经营活动评估;
5.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度评估;
6.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工作业务知识的评估;
7.业务收费、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评估;
8.其他。
第十二条 业务承接
1、在接受委托前,中介机构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服务对象特征、使用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中介机构才能予以承接:
(1)服务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中介机构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中介机构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性目的。如果服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中介机构的名字和服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性目的。
3、对已承接的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中介机构不应变更该项业务内容。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中介机构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内容。如果发生变更,中介机构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十三条 业务委托书的签订
业务委托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契约性文件,主要事项包括:
1、载明双方责任
委托方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责任是保证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税务及经营等相关资料,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介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业务,并将相关的结果通报给委托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有义务提请注意。
2、服务内容
委托方应当明确、具体提出服务需求,相关需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如果受托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的行为,委托方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受托方应当在委托方需求范围内提供服务,如果委托方有任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求,受托方可以拒绝并视情况提出终止服务。
第十四条 业务执行
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要求,建立内部的三级复核制度、业务档案交接管理制度、业务沟通制度和要求,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区分各方的职责。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当引导和要求执业人员按如下要求进行操作。
1、业务执行前讨论。在业务执行之前,应召开项目人员会议,包括执行人、负责人、高级经理(重大项目合伙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明确:
(1)公司的基本情况、所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特性、公司发展阶段,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
(2)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进行讨论。针对关键风险点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具体执行要点,形成记录;
(3)讨论明确三级复核人员,以及每级复核应该复核的重点和复核记录的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明确汇报级次和反应时间;
(4)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请专家参与项目计划与讨论过程,并明确专家在业务执行中的具体工作,以及对其工作结果的评估与使用;
(5)其它有必要沟通明确的事项。
2、业务执行
在业务执行前讨论的基础上,在执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业务交接记录的登记及完整性(包括客户交接给中介机构的资料和中介机构交接给客户的资料);
(2)沟通要求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3)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包括交接记录、交接文件、沟通记录、往来邮件、三级复核记录、电子资料的备案等。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五条 业务收费按照当地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结合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量,主要采取工时收费的方法,即服务收费由服务人员的级别和其所从事专业工作的服务时间及规定的计费标准确定,具体如下:
首席合伙人 | 800元/小时 | CPA |
高级合伙人 | 600元/小时 | CPA |
初级合伙人 | 450元/小时 | CPA |
高级经理 | 350元/小时 | CPA |
项目经理 | 300元/小时 | CPA |
项目主办 | 180元/小时 | |
项目助理 | 120元/小时 |
具体业务收费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相关收费标准调整每年由示范基地在征求中介机构意见并对相关客户进行调研基础上,根据上年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发布指导性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涉及业务将由具体业务操作办法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