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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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公司秘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1-09-19305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中介机构的公司秘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专业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中介机构准入管理办法》获得示范基地成员资格的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公司秘书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秘书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提供公司秘书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优化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四条 公司秘书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和专业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公司秘书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事务的专业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中介机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中介机构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六条 公司秘书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代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秘书服务收费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根据上述原则协商确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当根据公司秘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公布公司秘书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公司秘书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第三方代垫费用,不属于公司秘书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可以提请示范基地予以处分:
  (一)不按规定执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或合并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的;
  (三)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分包括:限期改正、暂停或撤销示范基地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