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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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税务非核心业务操作规程

2012-08-212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作为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了提升企业税务业务管理水平,缓解税收监管资源不足矛盾,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企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各自职责、履行各自义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负责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企业承担申报纳税责任,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按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或发表意见,其所开展的工作或出具的意见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内部管理的参考。


第三条 税务非核心业务模式分为税务机关委托和企业委托两种模式。税务机关委托指税务机关有偿委托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向税务机关提供专业服务。企业委托模式,指企业自愿有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税务评估、税务鉴证等业务。


第四条 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中,受托方须遵守以下原则:


1 、受托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受托方自负;


2 、受托方必须对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开展工作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保密协议,对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及其它资料信息,负有保管、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


1 、税务代理( A类企业的全套税务代理、其他类企业的专项税务代理);


2 、税务风险评估;


3 、税务机关非行政执法业务的服务外包,具体以税务机关认证通过的项目为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示范基地认定的中介机构,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总机构成立 3年以上;


2. 守法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3. 前 3 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 具有一定的营业场所;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经示范基地推荐后,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服务人员简介和涉税服务组织架构图、基本涉税服务内部控制制度、行业协会出具的评估意见等税务机关要求的书面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第九条 税务机关 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接收委托的资格,并将相应情况抄报示范基地:


1. 协助企业进行逃税、少缴税等违反税法的事项;


2. 一年内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 3次以上的;


3. 对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国家、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后果的;


4. 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议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 .一年内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参加涉税培训时间未 达到规定要求 的;


6 .被示范基地取消服务外包资格的;


7 .超越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示范基地中介机构提供以下便利:


1 .对税务机关委托事项,由税务机关在事前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2 .对中介机构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3 .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督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中介机构及时改正;


4. 给予中介机构在业务工作中的便利和业务指导 ;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由于涉税业务的特殊性和操作流程的复杂性,中介机构应保证参与人员服务的专业性和时间的充足性。参与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及时代表所服务企业参加税务机关召开的政策发布会等,并将政策及时反馈给服务企业。对于税务机关组织的对中介机构及其代理企业的专门培训,参与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下的业务流程


台前模式——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下,中介机构实地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及税务机关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模式


专项委托——税务机关提出专项要求,由企业自行选定具有税务服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约服务,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 企业自行选定具有接受委托资格的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2. 企业与中介机构在开展工作前,可向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工作重点;


3. 中介机构按照协议实施作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结论性文书 ;


自行委托——企业出于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税务风险的需要,自行与中介机构商定服务范围,提出服务需求。中介机构根据协议及客户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接收客户授权,与税务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前评估


中介机构在接收业务委托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承接业务的评估。在完成以下评估后,中介机构方能决定业务的承接和业务人员的安排。


1. 中介机构的业务知识储备及业务胜任能力评估;


2. 企业的股东结构及内部治理结构评估;


3. 企业的行业和经营活动评估;


4. 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度评估;


5. 企业内部配合人员业务知识的评估;


6. 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评估;


7. 业务收费及所付出工作时间和配备人员的评估;


8. 其他特殊方面 ;


第十五条 业务委托书的签订


业务委托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契约性文件,在税务非核心业务约定书中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和事项包括:


1. 载明双方责任


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下,中介机构的责任以税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为准。


企业委托模式下,企业的责任是保证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承诺根据中介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税务、经营及代理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涉税税种确认、计算或申报,并及时将相关的结果通报给企业。对企业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义务提请并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当税收政策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动时,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和相关的要求书面传递给企业。


2. 载明沟通的主体


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下,税务机关与中介机构应在协议中明确出现问题时的沟通人员及沟通形式。


企业委托模式下,中介机构与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具体沟通人员及沟通级次,以及对于特殊事项的规定及沟通级次。


3. 业务流程


在税务机关委托的模式下,双方应对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业务流程,包括资料的提供、审核、传递及时间要求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将此流程作为业务约定书的组成部分。


在企业委托模式下,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图,明确双方的具体执行事项及时间点,并将此流程作为业务约定书的组成部分。


4. 人员聘用


在企业委托模式下,如企业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在协议中应对此事项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业务执行


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的税务非核心业务类型的要求,建立内部的三级复核制度、业务档案交接管理制度、业务沟通制度和要求,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区分各方的职责。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当要求执行人员按如下内部要求进行操作。


1. 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下的业务执行前讨论。在业务执行之前,应召开项目人员会议,包括执行人、负责人、高级经理(重大项目合伙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明确:


( 1)税务机关委托模式下税务机关及中介机构分工说明;


( 2)税务机关委托业务对具体执行人员的专业知识需求;


( 3)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企业沟通的要点,明确沟通级次、人员及方法;


( 4)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中介机构内部的沟通级次、沟通方法、必须沟通事项等;


( 5)其他认为有必要沟通的事项;


2. 企业委托模式下的业务执行前讨论。在税务非核心业务执行之前,应召开项目人员会议,包括执行人、负责人、高级经理(重大项目合伙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明确:


( 1)公司的基本情况、所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特性、公司发展阶段;


( 2)根据以上讨论,对相关涉税知识进行梳理,从整体角度对公司的涉税业务进行鉴定,形成一份书面的涉税业务鉴定书。内容包括:公司类型、发展阶段、发展阶段的涉税情况及申报时间、特殊税项(如国际税、加工贸易出口退税)、公司可能涉及的优惠政策享受等,以此作为执行和复核人员进行业务操作的指导性文件;


( 3)对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进行讨论。针对这些风险点,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具体执行要点,形成记录;


( 4)讨论明确三级复核人员,以及每级复核应该复核的重点和复核记录的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明确汇报级次和反应时间;


( 5)其他认为有必要沟通的事项;


3. 企业委托模式下的业务执行


根据业务执行前讨论的要求执行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 1)业务交接记录的登记及完整性(包括客户交接给中介机构的资料和中介机构交接给客户的资料);


( 2)沟通要求以书面方式及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


( 3)税务非核心业务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包括交接记录、交接文件、税务机关沟通记录、申报记录、往来邮件、三级复核记录、电子资料的备案等;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业务收费按照当地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结合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量,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业务将由税务机关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