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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企业海关事务“健康体检”操作指引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企业海关事务“健康体检”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企业海关事务“健康体检”(以下简称企业关务“健康体检”)工作,依据《海关监管核查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关务“健康体检”是指专业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进出口守法情况以及相关的财务状况等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企业关务“健康体检”的结果,经海关认证后可作为海关对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参与企业关务“健康体检”工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应从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专业中介机构成员范围内、熟悉海关相关要求、经过海关培训并通过认证的专业中介机构中选择。
第五条 企业关务“健康体检”可采用海关委托或企业委托的方式。
第六条 海关委托方式下,专业中介机构在海关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流程如下:
1. 海关向企业出具海关委托告知书;
2. 海关选定具有接受委托资格的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审计目标、对象及范围;
②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和人员配置情况;
③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的内容和方法、时间要求及人员安排等;
④结论性文书的内容、格式和提交时间;
⑤收费情况,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⑥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 海关成立工作组,负责履行相关执法程序,带领、指导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4. 海关要求专业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个月内完成工作并提交结论性文书、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应在委托协议书中列明或由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有关资料及程序执行情况需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海关核查有关规定;
2. 按照《工作方案》实施;
3. 取得的证据材料充分、适当,能够支持已形成的结论。
第七条 企业委托方式下, 企业与专业中介机构商定服务范围,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协议内容,结合具体工作要求,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海关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关务“健康体检”的主要工作包括:
1. 主动与海关、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工作内容;
2. 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审核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进出口守法情况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相关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
4. 根据委托协议、工作要求等据实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关务“健康体检”的主要项目和方法包括:
1.内部控制情况
调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和相关报关资料,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相关内容进行截屏,对有关记录进行测试,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情况。
2.保税货物管理情况
运用财务审计方法,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内销、储存等情况进行穿行测试,对剩余料件、边角料和副产品等情况和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情况进行实质性检查。
3.减免税货物情况
通过调阅企业注册登记、免税项目批准文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资料,查阅相关固定资产、实收资本、在建工程和累计折旧等账户,检查进口减免税货物入账情况,并与减免税货物的固定资产标签进行比对,进入货物实际存放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减免税货物外观、固定资产标签和机器铭牌等资料等方法,确定减免税货物的存在、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报关单(备案清单)填制情况
具体检查相关报关单(备案清单)的商品编码、成交方式、运费、包装种类、净重、毛重、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数量、申报单位、单价、总价、币值、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栏目的填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规定。
5.完税价格申报情况
逐项核对报关单(备案清单)与采购合同、发票及发票上的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申报价格、实际付汇情况、运保费的实际支付与申报等信息,确定完税价格申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商品归类申报情况
核对相关的单证号、合同协议号、品名、规格、商品编码、供货方,结合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判断商品归类的正确性。
7.财务状况
查阅商品采购明细账的各栏数额、余额和总账余额,复核明细账中记载的有无不正常的经济业务和数额,复核应付账款明细账中记录的各项借贷事项,从应付账款明细账中选择记录事项,并对所选择的记录事项作进一步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两套发票、漏报运保费等情况。
8.其他情况。
第十条 海关对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海关工作要求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海关对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实施必要的审核验证。对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结果不予认可的,可自行实施稽查、核查。
第十二条 企业关务“健康体检”其它事宜应按照《海关监管核查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