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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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企业内部审计服务业务操作规程

2012-12-20279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企业内部审计服务业务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依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借助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专业中介机构力量,为园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优质的内部审计服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在企业内部审计服务业务执行过程中,委托方、专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职责。委托方应对企业自身(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专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或发表意见,其工作结果由委托方根据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该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无关。


    第三条 专业中介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服务外包又称内部审计外部化,是指企业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来实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服务外包按外包程度及服务内容可分四种模式,包括内审职能全部外包模式、合作内审模式、补充式外包模式和内审管理咨询模式。

    第六条 内审职能全部外包模式是指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而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的模式。


    第七条 合作内审模式是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审计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


    第八条 补充式外包模式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或项目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


    第九条 内审管理咨询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咨询机构等外部专家来指导和协助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招聘与培训、内审工作操作规程的设计和制定具体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风险领域和审计重点等服务模式,该服务模式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实务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及发展需要,采用上述四种内部审计服务外包模式开展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内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
    1、内控制度的建设服务: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及发展规模,协助企业建立适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2、内部控制评价服务:根据企业经营现状和现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评价企业各项风险的控制情况,就内部控制的质量,为管理层提供客观的分析、评估、建议、意见和信息,并协助企业健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3、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检查服务: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通过具体内审工作,及时发现企业现有业务流程中未执行到位和被企业忽略而可能存在的控制缺陷的环节,协助企业进行持续改善内部控制的服务;
    4、内部审计其他服务:
    (1)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2)协助企业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3)协助企业确定内部审计的重点或方面;
    (4)协助企业董事会有效履行在内部控制方面的职责;
    (5)协助企业完成其他内部审计工作,如经济效益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与示范基地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专业中介机构推介会,介绍国有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发展的状况和企业的服务需求,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团队的能力和资源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以节约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业务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应经示范基地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3年以上;
    2、守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有专门和足够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书、基本情况说明、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服务人员的简介、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等书面资料后,由示范基地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中介机构,报经示范基地,取消其接收委托的资格:
    1、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2、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
    3、对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委托方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议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发生严重影响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独立性的。


    第十六条 专业中介机构应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并保证参与人员服务的专业性和时间的充足性。


    第十七条 专业中介机构对应保证参与服务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与内部审计服务相关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作业流程

    第十八条 业务承接
    1、在接受委托前,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服务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专业中介机构才能予以承接:
    (1)服务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专业中介机构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专业中介机构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服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专业中介机构的名字和服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3、对已承接的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专业中介机构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专业中介机构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前评估
    专业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从如下方面进行承接业务的评估:
    1、专业中介机构业务胜任能力评估;
    2、专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独立性评估;
    3、企业的股东结构及内部治理结构评估;
    4、企业的行业和经营活动评估;
    5、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度评估;
    6、企业内部配合人员工作业务知识的评估;
    7、业务收费、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评估;
    8、其他。
    在完成以上评估后,专业中介机构决定业务的承接和业务人员的安排。


    第二十条 业务委托书的签订
    业务委托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契约性文件,主要事项包括:
    1、载明双方责任
    委托方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责任是保证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承诺根据专业中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对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税务及经营等相关资料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业务,并将相关的结果通报给委托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关注到的相关风险,有义务提请注意。
    2、服务内容
    委托方应当明确、具体提出服务需求,相关需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如果受托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的行为,委托方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受托方应当在委托方需求范围内提供服务,如果委托方有任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求,受托方可以拒绝并视情况提出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业务的执行
    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要求,建立内部的三级复核制度、业务档案的交接和管理制度、业务过程中的沟通制度和要求,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区分各方的责、权、利。同时,专业中介机构还应当引导和要求执业人员按如下内部要求进行操作。
    1、业务执行前讨论:在业务执行之前,应召开项目人员会议,包括:执行人、负责人、高级经理(重大项目合伙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明确:
    (1)公司的基本情况、所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特性、公司发展阶段;
    (2)根据以上讨论,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
    (3)对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进行讨论,并针对风险点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具体执行要点形成记录;
    (4)讨论明确三级复核人员,以及每级复核应该复核的重点和复核记录的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明确汇报级次和反应时间;
    (5)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请专家参与项目计划与讨论过程,并明确专家在业务执行中的具体工作以及对其工作结果的评估与使用;
    (6)其他认为有必要沟通的事项
    3、业务执行
    根据业务执行前讨论的要求执行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业务交接记录的登记及完整性(包括客户交接给专业中介机构的资料和专业中介机构交接给客户的资料);
    (2)沟通要求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3)资料的收集及保管:交接记录、交接文件、沟通记录,往来邮件、三级复核记录、电子档资料的备案等等;


    第二十二条  业务执行标准
    1、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服务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2、专业中介机构在运用职业判断对服务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1)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2)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3)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服务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4)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专业中介机构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服务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3、在具体业务中,专业中介机构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专业中介机构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服务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4、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服务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1)公开发布;
    (2)在陈述服务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3)在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4)常识理解。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业务收费按照当地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结合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