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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规程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工作,规范参与社会保险稽核的专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报名参与社会保险稽核的专业中介机构,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根据其工作实绩择优选择,实行优胜劣汰管理。
第三条 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模式为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由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提供专业服务,并提交结论性文书等资料。
第四条 委托业务范围
对于委托协议中指定的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具体包括: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或变更登记情况;
(2)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
(3)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情况;
(5)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保缴费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情况;
(6)其他需要稽核的情况。
第五条 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接受委托, 并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时限,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开展工作。
在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执行过程中,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履行义务,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质量控制标准,保守稽核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资料信息,不得侵犯被稽核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示范基地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3年以上;
2、有专门的营业场所,具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或相当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3、守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4、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在经示范基地推荐后,向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相关业务内控制度、行业协会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往参与社保稽查工作情况等书面资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基地进行确认。
第八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中介机构,报经示范基地,取消其接受委托的资格:
1、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的;
2、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的;
3、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委托方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主动退出或丧失执业资格的;
6、向其他组织、单位转包或分包社保稽核工作项目的;
7、因自身情况变更无法正常开展社保稽核工作的;
8、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业中介机构应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并保证参与人员服务的专业性和时间的充足性。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选定的专业中介机构与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监督。
委托协议应包括稽查对象及范围、稽查工作时间安排和人员配置要求、具体稽查内容和方法、结论性文书的要求、收费情况、双方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与社保稽核相关的政策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以下简称“稽核部门”)负责履行相关执法程序,带领、安排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稽核工作人员实行工作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与被稽核人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与被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与被稽核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实施的。
第十四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稽核工作人员应当本着真实、完整的原则,认真审阅稽核事项有关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统计报表、财务凭证、会计账册、缴费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工作并提交结论性文书、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的,专业中介机构的稽核工作人员应向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告知法规规定和行为责任的后果,要求被稽核单位积极配合,使稽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对告知后仍不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的被稽核单位,应及时向稽核部门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被稽核单位拒绝接受稽核或不配合稽核的, 专业中介机构的稽核工作人员应配合稽核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取证,提交有关证据,报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罚。
第十七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稽核工作人员在提交结论性的文书后,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少缴、漏缴等应缴未缴的情况,应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向被稽核单位进行追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示范基地和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涉及业务将由具体业务操作办法进行规范。具体业务操作由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