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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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会计服务外包操作规程

2012-12-25322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会计服务外包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整体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增强科技型企业对科技资金的规范管理能力,引导优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向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的财务咨询顾问、代理记账、专项科技资金审计等专业服务,明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及有关成员单位的责任及义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内容:
    (一)关于初创期、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会计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范围: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成立年限不超过3年,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获得园区统贷平台贷款的企业;
    (2)获得园区引导基金跟投的企业;
    (3)各级领军人才企业;
    (4)获得园区启动资金支持的企业;
    (5)高新技术企业(含园区高企)。
    2、服务内容: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代理记账及其它财务服务等业务。
    (二)与科技资金、科技项目相关的财务业务
    1、服务范围:申请科技项目或者奖励、补助类科技资金,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科技类企业申请园区科技资金时,如需要提交相关财务专项鉴证或者专项审计的;
    (2)获得园区启动资金、且在项目实施期暂未完成验收的企业;
    (3)获得园区科技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且在项目实施期暂未完成验收的企业;
    (4)对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财务另有要求,如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2、服务内容:科技类企业申请园区科技资金时,所需要提交的专业财务专项鉴证或者专项审计,应由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于获得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的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服务业务。专业中介机构应按市场价格给予专业服务,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业务执行要求应由招商部门或者科技部门在合同及任务书中明确;对于获得启动资金的项目,除需按上述要求办理外,其验资、代理记账、年度审计、公司清算等业务原则也须由中标的专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三条 制定本操作规程的主旨是合理保证有关专业中介机构: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取得有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为实现上述目标,科技局负责制定包括本规程在内的完整的业务规范体系。本规程仅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要求在相关业务规范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五条 有关专业中介机构的遴选由科技局作为招标主体,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批优质专业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足够的营业场所;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业务的推广与保持
    (一)科技局有义务在服务期间协调安排业务推广活动:
    1、每三个月安排一次推广活动;
    2、每年举行一次大型推广活动。
    (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应每年至少两次积极配合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
    (三)有关专业中介机构所有业务的承接与保持均需执行客户评价程序。在合理保证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职业道德规范
    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业务执行
    专业中介机构应参照行业执业准则,以及示范基地发布的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业务。对于执业准则有明确规定的业务,各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过招标入围的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各项专业服务的公示收费标准实行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十一条 监控与检查
    科技局制定监控、检查办法以保证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履行财务外包业务。
     (一)应对中标入围的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科技局每年对检查结果应形成记录及报告,用以评价各种业务操作规范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进行动态的完善和修订。
    (二)科技局监控的主要方式为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专访等,科技局应建立保障监控结果公平、合理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补助与奖励
    (一)对企业的补助:
    1、选择代理记账服务的企业,与中介机构达成服务协议并已开展实际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科技局根据实际服务情况,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2、选择顾问咨询服务的企业,与专业中介机构达成服务协议并已开展实际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科技局根据实际服务情况,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3、上述两项补贴,同一家企业在同一财务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二)对专业中介机构的奖励
    1、年度末由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提供服务的机构和经办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在示范基地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对综合评分位于前三名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并给予在下年度招投标活动中的加分鼓励,其中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第四名加1分。
    2、每年度推选一名专业服务人员为优秀服务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有关部门的奖励
    1、年度末科技局应对推动本项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选,推选财务外包优秀战略合作伙伴,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2、每年度推选一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优秀会计服务外包推广专员,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各项业务操作规范及收费标准的专业中介机构,科技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于综合评分在最后三名的专业中介机构给予减分,其中最后一名的减5分、倒数第二名的减3分,倒数第三名的减2分,倒数第四名的减1分。
    (二)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中介机构,应报经示范基地,取消其下年度投标的资格:
    1、1年内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3次以上的;
    2、违反委托协议,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议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4、被示范基地取消成员资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综合评分标准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和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