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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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业务操作指引

2012-12-25316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
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苏州工业园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现状,综合评价园区公共医疗卫生投入所产生的效益,进一步优化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投入,借助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专业中介机构力量,对园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由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确定接受评估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和财政局共同商定委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中介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参与评估的专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条 委托业务范围包括对公共医疗卫生财政投入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评估,以及患者满意度调查等内容。


    第四条 接受评估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准确提供所需要的全部数据资料,不得漏报、谎报、瞒报。


    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时限,配合社会事业局及时开展工作,根据工作结果向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为社会事业局的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对于社会事业局直接委托事项,应保留工作底稿三年备查。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接受委托,参与评估工作,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廉政规定和外勤工作纪律,保守工作中获取的秘密及其他资料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接受业务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应为经示范基地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3年以上;
    2、守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有专门和足够的营业场所。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书、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服务人员的简介、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等书面资料后,由示范基地进行确认。


    第九条 示范基地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接受委托的资格:
    1、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2、工作质量出现严重差错;
    3、对违反委托协议,损害委托方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发生严重影响中介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独立性事项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胜任水平进行评估,并保证参与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社会事业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介机构实地开展评估工作流程如下:
    1、社会事业局向医疗机构出具委托告知书;
    2、社会事业局选定具有接受委托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具体《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评估对象及范围;
    ②评估项目的内容和评估方法;
    ③评估工作时间安排和人员配置情况;
    ④结论性文书的内容、格式和提交时间;
    ⑤收费情况,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⑥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社会事业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带领、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估。
    4、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工作并提交结论性文书、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中介机构提交的结论性文书、工作底稿、有关资料及程序执行情况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参与评估工作需执行社会事业局有关规定;
    ②参与评估工作需按照《工作方案》实施;
    ③取得的证据材料充分、适当,能够支持已形成的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涉及业务将进一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